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书

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个人数据法》,本人同意在旅游产品实施合同有效期内,将本人的个人数据视为公开可获取的个人数据。

为履行合同之目的,我的公开个人数据仅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父称;注册地址;证明我身份护照的号码、签发日期及签发机关信息;护照上所示的姓和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护照号码及其有效期、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为履行合同之目的,我同意处理的公开个人数据可能被不特定范围的人员访问。

我知悉并同意,公司可为我的利益以混合(包括自动化)方式处理我的个人数据,对其进行系统化、存储、传播,并通过公共互联网传输给第三方,包括向未对个人数据主体权利提供充分保护的外国境内进行跨境数据传输。

本同意书无限期有效。同意书的效力基于书面申请终止,该申请由客户签署并交付,或以挂号信并附回执方式发送给执行方及服务供应商。客户同意其个人数据在被客户交付撤销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书申请之前一直可被处理。